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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2003-08-25 15:21:01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1990-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聘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本人。对其中符合我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原聘请单位可为其出具推荐信(见附件)。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新聘单位方可录用。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等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请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各单位既不能把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当作包袱推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随意定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新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原聘请单位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原件)才能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否则不予签发。 

*四、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和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为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居留证变更、延期等手续。对没有原聘请单位推荐信的,不予办理。 

五、对被我解聘或随意自行中止合同的外国人,为避免他们长期滞留到处求职,聘请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销其居留证,促其早日离华。 

六、聘请单位对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及时将其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将通报各地、各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注:推荐信格式见外专发[1997]1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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