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事网
网站首页 | 外事机构 | 外事要闻 | 广东外事 | 机关动态 | 政策法规 | 礼宾礼仪 | 领事业务
外国媒体 | 友好省州 | 民间友好 | 服务大厅 | 咨询监督 | 外事知识 | 翻译园地 | 交流园地
韶关
阳江
清远
|
|
|
|
|
最佳分辨率:1024
 您现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专家/留学生法规
【浏览字体: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3-08-23 11:29:43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颁布日期: 2002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共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侯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填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作者:
 
 
站内搜索

  广东外事 更多
全省外事干部培训班在汕头举办
张德江:做好七项工作 转变观念建"大外事"格局
韩国京畿道体育代表团访问广东
埃塞俄比亚能力建设部国务部长访粤
中博会今在穗开幕 张德江黄华华会见意大利总理
  机关动态 更多
全省外事干部培训班在汕头举办
黄子强主任会见菲华工商总会代表团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全面实行办事回执制度
于敏副主任率队参加全国领事证件工作会议
省外办与驻穗领事和新闻机构举行羽毛球友谊赛
  友好省州 更多
广东省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一览表
广东省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一览表(按洲分类)
广东省历年缔结友好城市统计表(1979-2005)
  领事业务 更多
中国领事认证
外国驻华使馆认证规定、收费
领事常见问题问答
领事认证的相关知识
领事认证业务简介(广东)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地址:中国广州市沙面大街四十五号
电话:(8620) 81218888 传真:(8620)81218569 E-mail:webmaster@gdfao.gov.cn 邮政编码:510130
由广东南方新闻网负责制作维护 粤ICP备05054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