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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机动车辆
2006-06-02 08:47: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机动车牌照的申办

  由境外运入或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申办牌照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海关批准进口车辆的有关文件、购车发票(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车辆还应出示车辆合格证);

  (2)保险公司出具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

  (3)入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

  (4)填妥并加盖领馆馆印的机动车辆登记表;

  (5)外办的证明信;

  (6)领馆照会或外交部领事司颁发的身份证件。

  车管部门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合格后发放“领”字牌照。

  2、机动车牌照的延期

  在牌照有效期满后如仍需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在有效期满前一周内向车管部门提出延长牌照有效期的申请,并将车辆送到车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车况检验。

  3、汽车驾驶证的申办与换领

  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须持有中国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派遣国或国际驾驶证,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在熟知中国道路交通法规并考试合格后,可凭上述有效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件(“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具体手续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

  没有派遣国或国际驾驶证的,在体格检查和交通规则考试合格后,还须按规定的期限接受机动车驾驶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驾驶证。

  4、交通违章的处理

  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应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如发生违章情况,请主动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件,配合交通警察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交通警察不会扣留带有领馆牌照的机动车辆,但领馆人员如因违章而无法继续驾车时,为确保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可按规定采取暂留车辆的措施,并通知领馆及时派人前去处理。

  5、交通事故的处理

  驾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请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拨打电话122.当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勘测时,请向交通警察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待事故现场勘查完毕、经交通警察同意后方可离去。

  如事故不能当场处理完毕,应协助交通警察记录证件号、车号及通讯联系地址。如确因事故勘查取证等工作需要,交通警察可在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暂留领馆车辆,当事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接受调查,如本人无法前往,可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出书面答复。作为当事人如拒绝提供任何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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