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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配偶在华任职
2006-06-02 08:44:00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机构

  经外办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领馆人员的配偶可在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个体工商户任职,也可受雇于第三国新闻机构作为驻中国记者或工作人员。

  如领馆人员的配偶申请去高等外语院校(中学)短期(6个月内)义务教学,经外办和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专题报告会或讲座方式进行教学。申请人可继续享受在中国的特权和豁免。

  2、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申办手续

  (1)通过领馆照会外办,提出申请并申明放弃拟受聘者在中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2)外办复照同意后,将受聘者所持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退回外办。

  (3)任职的申请获有关部门批准后,受聘者应持该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护照到外办注销原有的“外交”或“公务”签证。

  (4)凭外办的通知书,改持普通护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工作(Z)签证,并办理居留登记。

  (5)任职后,应遵守中国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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