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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枪支弹药
2006-06-02 08:38: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枪支、弹药的入境手续

  如有十分特殊的理由需要由境外运进枪支弹药(包括猎枪以及可以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应办理以下手续:

  (1)通过驻华使馆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交部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凭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的复照到入境的边防检查站核实枪号,领取携运枪支许可证,海关凭证放行。

  (3)入境后15天内,将携入的枪支、弹药情况照会通知外办登记备案。同时,持外交部领事司复照、枪支携运证、填妥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枪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向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等备案手续。

  2、枪支、弹药的出境手续

  携带枪支、弹药出境,应通过驻华使馆提前5个工作日照会外交部领事司,列明拟运出境的枪支弹药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及其编号。凭外交部领事司复照和公安局备案登记表到公安局开具枪支出境证(携运证)。出境地海关、边防检查站凭枪支出境证验核放行。

  3、枪支、弹药的保存

  经中国政府批准运入枪支弹药后,应特别注意:所有的枪支弹药都必须存放在领馆馆舍之内,严禁携出领馆。任何人都不得将枪支弹药存放在个人寓所或不属于领馆馆舍的其他办公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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