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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携带动植物入出境
2006-05-29 17:21:17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携带宠物入境

  携带宠物(仅限犬、猫)入境,每人限带一只。入境时,携带者应持下列文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1)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书》;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书》(中国法律规定,狂犬病疫苗自注射日起一年内有效,且最近一次必须在起程日30天之内注射);

  (3)携带者的领事(公务)身份证件或外交(公务)护照;

  (4)按要求填写的《报验单》。

  对携带进境的宠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检疫30天。经隔离检疫合格的宠物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入境;对携带人不能提交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的、超过携带限额的、隔离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宠物暂时扣留,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携带人。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或携带人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2、携带宠物出境

  携带宠物离境时,请至少提前一周将宠物带至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疫。检疫时请备齐下列材料:

  (1)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站或指定的宠物医院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书》(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日期至起程日不超过30天);

  (2)原始健康证书;

  (3)宠物主人的领事(公务)身份证件或外交(公务)护照;

  (4)填妥的《报检单》。经检查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发动物健康证书。

  3、携带植物及植物产品入境

  携带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应事先通过有关驻华领馆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时,携带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许可证,填写《报检单》接收检疫。

  4、禁止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有关禁运物品的名称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或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如因特殊需要携带上述名录中所列物品入境,须于入境前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特许审批,并提交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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