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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人来访有关外事审批事项办理要求
2004-01-07 14:49:47 

  一、邀请外国人来访

  (一)邀请以下外国人来访需要报批:

  外国中央政府司局级以上官员、地方政府正、副省级人员、国会议员、国际组织领导人、前政要(指已卸任的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参、众两院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在国际上仍有重要影响的卸任政界人士)

  (二)所需材料:

  中方邀请单位和名义;被邀请人姓名、职务、来访性质及目的、时间以及来访费用问题。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视需要提供邀请单位当地政府的意见函。

  (三)办理程序:

  邀请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省外办提出申请,经省外办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省外办批复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出邀请。

  (四)办理承诺: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省外办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上级部门批复后,省外办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二、申办国际会议

  (一)国际会议的定义

  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它会议;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各类会议;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

  (二)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材料:

  会议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内容、相关背景介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举办的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境外代表人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国外代表的国籍和职务、举办经费来源等。

  (三)办理程序:

  提前半年申请,按会议内容性质由申请单位报省主管部门并省外办审核后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如有来自台湾的与会代表,申请单位需先将名单报省台办审核。

  (四)办理承诺: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省外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上级部门审复;经上级部门批复后,省外办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安排省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

  凡需省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归口省外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省委办公厅会务处、省府办公厅秘书处、省人大外事委员会不直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单位:

  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粤机构、大专院校、各市外办等。

  (二)申请材料:

  外事活动情况,来访人员简历、名单、所属机构简介、来访目的、来访时间、谈话提纲等。

  (三)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的单位必须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外办,经省外办审核后呈报上级审批。

  (四)办理承诺: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省外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上级审定;上级批复后,由省外办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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