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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首页 > 服务大厅 > 外国机构服务 > 服务园地06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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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服务处推出新版劳务协议
2006-10-11 10:21:27 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

  服务处自2005年初开始起草新版劳务协议,至今已向29家外国驻穗机构推出该协议,其中瑞士、荷兰、美国、比利时、韩国、丹麦总领事馆,日本经济新闻社和香港驻粤经贸办已先后与本处签署了该协议。

  旧劳务合同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形成于八十年代,当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广州刚刚开始有外国领事馆入驻,国内还没有制定劳动法,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为了保障中方雇员的权益,服务处根据国家有关归口管理政策规定,与各国驻穗领馆签署了劳务合同。多年来,虽然我们在不断更新老合同,但随着94年中国劳动法的颁布以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老合同的很多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不利于对雇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版劳务协议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有关法律专家、劳动和社保部门、律师、部分驻穗机构官员及雇员的意见和建议,同老的劳务合同相比,新版劳务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

  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附件3-8都是与协议正文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摘要,协议中说明未尽事宜按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协议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文件共有22个,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协议注重对中方雇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凡是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我们都力争要求写进协议,强调外国驻穗机构给雇员的待遇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但鼓励外方给予雇员高于法定标准的待遇。新协议剔除了老合同中管理费标准的不合理因素,由按劳务费一定比例收取改成按人头以固定标准收取,由外方单独支付给服务处,与雇员的岗位、工资不挂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3)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

  协议明确了服务处与外国驻穗机构分为作为法律上的雇主和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列明了法律规定的应由服务处承担而实际操作中应由外国驻穗机构承担的义务,服务处作为提供劳务方为外国驻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外国驻穗机构作为使用服务方所应支付的费用及其具体分配方案,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

  4)体现了开放合作的原则

  协议赋予了外国驻穗机构更多的自主权与管理权,规定外国驻穗机构可以自行挑选中方雇员,也可由服务处推荐,并享有在中国法律框架内按照各自的雇员手册管理雇员,依法辞退、解聘雇员的权利,体现了开放合作的原则。

  新劳务协议的制定和签署是服务处有史以来实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将雇员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创新了雇员管理模式,体现了与时俱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作者:服务处 袁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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