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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2006-10-08 09:44:23 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有关该条例的问答:

  1、《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该《条例》共分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总的来说,《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字——规范、预防、责任。

  2、《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是怎样规范的?

  答:《条例》共56条,其中有3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责任等。主要规范为: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日期等;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单;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载明法定事项,并且要至少保存两年;五是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项目和行为;六是规定了各种假期待遇的支付标准等。

  3、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当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的问题时,劳动者一是可以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二是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总之,劳动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才能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4、劳动者有什么权利?

  答:《条例》赋予劳动者以下权利:

  (1)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

  (2)查询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核对本人工资清单的权利;

  (3)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的权利;

  (4)参加选举、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协商等特定社会活动时获得工资的权利;

  (5)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5、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答: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行政处罚:

  (1)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2)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3)解雇劳动者当天未结清劳动者工资;

  (4)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

  (5)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6)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

  (7)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9)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0)拒不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11)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的。

  6、在《条例》中,哪些属于工资的范畴?

  答:《条例》明确了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工资的形式为法定货币,实物及有价证券不能代替货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则不属于工资。

  7、怎样才算拖欠和克扣工资?

  答: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要在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规定,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如果在没有自然灾害、事故等法定原因的情况下超过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即为拖欠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克扣劳动者工资:(一)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与劳动者约定的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没有执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随意扣罚劳动者工资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条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是否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只需付3倍的工资?节假日加班能以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答:不是,在法定休假日加班,要支付4倍工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在法定休假日,劳动者不用工作都应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是支付劳动者加班或延长工作支付的工资报酬,即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也即是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需要支付共4倍数的工资。

  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事后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9、劳动者在假期中的工资怎样确定?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如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单位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不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即劳动者请一天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少付一天的工资,但不应多扣,也不应以此为理由扣发奖金。

  10、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资料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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